防止污染设施的拆除或闲置批准
| 事项名称 | 受理范围 | ||
| 办理机构 | 办理时限 | ||
| 收费标准 | 到办事窗口最少次数 | ||
| 办理窗口和地址 | |||
| 咨询电话 | 监督投诉电话 | ||
| 可在线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 ||
1.因产品、工艺改变,排放污染物种类发生变化,污染防治设施不再适用的;
2.排放污染的设施易地改造、搬迁,配套的污染放置设施需拆除、迁移或停止使用的;
3.污染物纳入其他处理系统的;
4.污染防治设施需更新、改造、更换和扩容的。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示范材料 | 备注 |
| 关闭、闲置或拆除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申请; | 是 | 0 | 1 | ||
| 委托有资质处理单位处理的证明; | 是 | 0 | 1 | ||
| 达标排放的证明(有资质监测部门出具监测报告表原件、复印件) | 是 | 0 | 1 | ||
| 排污申报变更登记表(复印件). | 是 | 0 | 1 |
不收费
1.法律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条款名称:第五条;
条款内容:企业事业单位需要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并写明理由。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2.法律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条款名称:第二十六条;
条款内容: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3.法律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条款名称:第十五条;
条款内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法律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
条款名称:第二十条;
条款内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止污染环境。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
5.法律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
条款名称:第四十条;
条款内容: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放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
6.法律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条款名称:第十二条;
条款内容: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进行修订。
7.法律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条款名称:第二十一条;
条款内容: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