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噪声排放(含夜间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核准
| 事项名称 | 受理范围 | ||
| 办理机构 | 办理时限 | ||
| 收费标准 | 到办事窗口最少次数 | ||
| 办理窗口和地址 | |||
| 咨询电话 | 监督投诉电话 | ||
| 可在线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 ||
1.具有从事建筑施工的合法资质;
2.按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
3.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4.具备噪声污染防治能力,落实了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示范材料 | 备注 |
| 《建筑施工噪音临时排放申报登记表》(一式二份) | 是 | 0 | 1 |
对准予许可的,送达许可决定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载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不收费
1.法律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条款名称:第十七条;
条款内容: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2.法律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条款名称:第六条;
条款内容: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3.法律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条款名称:第二十条;
条款内容: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噪声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环境噪声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环境噪声监测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