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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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符合国家环保法律、产业政策的要求;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区域、流域和城市总体规划,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
2.建设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排放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排放标准,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4.报告书内容符合项目实际情况,符合规范要求,提供的材料齐全。

材料名称是否必须原件份数复印件份数示范材料备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书)》0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技术评估意见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专家审查意见01

公示审定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对准予行政许可的,送达许可决定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载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不收费

1.法律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
  条款名称:第十九条;
  条款内容: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法律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条款名称:第十六条;
  条款内容: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3.法律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条款名称:第二十五条;
  条款内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4.法律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条款名称:第二十二条;
  条款内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5.法律名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条款名称:第九条;
  条款内容: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