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采矿权设立、延续、变更、转让、注销
| 事项名称 | 受理范围 | ||
| 办理机构 | 办理时限 | ||
| 收费标准 | 到办事窗口最少次数 | ||
| 办理窗口和地址 | |||
| 咨询电话 | 监督投诉电话 | ||
| 可在线办理时间 |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 ||
1.申请材料齐全
2.符合法定形式
3.申请人按照寻乌县矿产资源管理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示范材料 | 备注 |
| 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证明材料(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完缴证明、年度报告书、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按期完成采矿权有偿处置的承诺书或情况说明) | 是 | 1 | 0 | ||
| 相关证照(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 | 是 | 1 | 0 | ||
| 普查(含)以上储量地质报告(含评审备案证明、评审意见书及申请的矿区范围、矿产资源储量计算范围和(预)划定矿区范围三者叠合图)、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 | 是 | 1 | 0 | ||
| 相关证照及批复(采矿许可证、转让人工商营业执照、受让人工商营业执照、采矿权转让批复) | 是 | 1 | 0 | ||
| 县矿管局审查意见 | 是 | 1 | 0 | ||
| 相关证照(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 | 是 | 1 | 0 | ||
| 矿山保有储量证明材料、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 是 | 1 | 0 | ||
| 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等相关税费缴清证明 | 是 | 1 | 0 | ||
| 相关证照(采矿许可证、转让人工商营业执照、受让人工商营业执照) | 是 | 1 | 0 | ||
| 占用储量登记书 | 是 | 1 | 0 | ||
| 上次转让的批准文件(初次转让的不需提交) | 是 | 1 | 0 | ||
| 受让人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 是 | 1 | 0 | ||
| 转让人与受让人在交易机构鉴证下进场签订的转让合同 | 是 | 1 | 0 | ||
| 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证明材料(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完缴证明、年度报告书、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权属无争议和矿山企业投产满一年的证明材料(县矿管局出具证明)、采矿权评估报告备案书或成交确认书 | 是 | 1 | 0 | ||
| 相关部门材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准文件、安全预评价及批准(备案)文件、土地复垦方案及审查意见、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准文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审查意见) | 是 | 1 | 0 | ||
| 相关部门的证明(矿山水土保持、土地复垦、环境保护和劳动安全等工作完成情况的证明) | 是 | 1 | 0 | ||
| 采矿权注销登记书 | 是 | 1 | 0 | ||
| 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 是 | 1 | 0 | ||
|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停办(关闭)矿山残留储量登记书 | 是 | 1 | 0 | ||
|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 是 | 1 | 0 | ||
| 采矿权转让申请登记书 | 是 | 1 | 0 | ||
| 普查(含)以上储量地质报告(含评审备案证明、评审意见书、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及申请的矿区范围、矿产资源储量计算范围和划定矿区范围三者叠合图) | 是 | 1 | 0 | ||
| 经审查通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 是 | 1 | 0 | ||
| 采矿权评估报告备案书或采矿权成交确认书和缴清采矿权价款票据 | 是 | 1 | 0 | ||
| 相关部门材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准文件、安全预评价及批准(备案)文件、土地复垦方案及审查意见、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准文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审查意见、工商营业执照) | 是 | 1 | 0 | ||
| 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 是 | 1 | 0 | ||
| 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 是 | 1 | 0 | ||
| 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 是 | 1 | 0 | ||
| 相关部门材料(环保部门的意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 是 | 1 | 0 | ||
| 普查(含)以上储量地质报告(评审备案证明、评审意见书)、占用储量登记书 | 是 | 1 | 0 | ||
| 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证明材料(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完缴证明、年度报告书、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 | 是 | 1 | 0 | ||
| 相关证照及证明(采矿许可证、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出具股东、股权无变化的证明) | 是 | 1 | 0 |

不收费
1.法律名称:《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条款名称: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条款内容:第二章矿产资源开采的审批登记
第八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矿产资源;
(二)钛、钒、铋、汞、宝石、玉石;
(三)矿区范围跨地(市)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
前款第(三)项不包括依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第九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
(二)矿区范围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
(三)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前款第(一)项不包括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第(三)项不包括依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2.法律名称:《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条款名称:《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条款内容: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