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事项(工信部确定的14个重点行业除外)
| 事项名称 | 受理范围 | ||
| 办理机构 | 办理时限 | ||
| 收费标准 | 到办事窗口最少次数 | ||
| 办理窗口和地址 | |||
| 咨询电话 | 监督投诉电话 | ||
| 可在线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9:30-12:00 下午:14:30-17:30 | ||
1.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2.不影响我国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示范材料 | 备注 |
| 企业编制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 是 | 1 | 0 | ||
| 清洁生产专家评估意见 | 是 | 1 | 0 | ||
| 《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请表》 | 是 | 1 | 0 |

不收费
1.法律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条款名称: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条款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规定治理。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组织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
2.法律名称:《关于加强工业和通信业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通知》;
条款名称:第二条第三款;
条款内容:建立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制度。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是确保审核质量的重要措施。地方主管部门要建立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制度,制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办法,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审核过程、报告质量、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系统评估,公布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名单,引导和推动审核工作有针对性、高质量地开展。
3.法律名称:《关于加快推行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工业领域清洁生产的指导意见》;
条款名称:(三)主要目标;
条款内容:──清洁生产培训及审核迅速开展。生态经济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全部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培训。力争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比例达到60%,其中,钢铁、水泥、氮肥、发酵、造纸、纺织染整、制药、农药、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铅蓄电池、皮革、化工、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等14个重点行业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比例达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