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发公共场所、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健康证书
| 事项名称 | 受理范围 | ||
| 办理机构 | 办理时限 | ||
| 收费标准 | 到办事窗口最少次数 | ||
| 办理窗口和地址 | |||
| 咨询电话 | 监督投诉电话 | ||
| 可在线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 ||
1.申请材料齐全
2.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县卫生监督所的要求提交补正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示范材料 | 备注 |
| 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 是 | 1 | 1 | ||
| 持寻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其他有资质的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结论合格并加盖公章的《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表》 | 是 | 1 | 0 |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表》由县疾病控制中心出具,结论合格的加盖公章。 | |
| 本人一张一寸免冠照片 | 是 | 1 | 0 |
领导审批通过后,由卫计窗口受理人员向申请人发证。
不收费
1.法律名称:《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条款名称:第十一条;
条款内容:第十一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2.法律名称:《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条款名称:第十条;
条款内容: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