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及校验

事项名称 受理范围
办理机构 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 到办事窗口最少次数
办理窗口和地址
咨询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可在线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1.申请材料齐全。
2.符合法定形式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材料名称是否必须原件份数复印件份数示范材料备注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21
选址报告和建筑平面图;20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10
医疗机构建筑涉及平面图;10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10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10
已到位的仪器设备清单;10
县卫生监督所现场审查合格证明;10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2
申请人或申请单位法人身份证(验原件,交复印件)11
有关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1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10
设置申请书;10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10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01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站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提交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有关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复印件;55
资产评估报告11

委领导审批通过后,由卫计窗口受理人员向申请人发证。

不收费

1.法律名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条款名称:第十七条;
  条款内容: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2.法律名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条款名称:第九条;
  条款内容: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