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审批
| 事项名称 | 受理范围 | ||
| 办理机构 | 办理时限 | ||
| 收费标准 | 到办事窗口最少次数 | ||
| 办理窗口和地址 | |||
| 咨询电话 | 监督投诉电话 | ||
| 可在线办理时间 | 夏令制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冬令制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 ||
拟在本县辖区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医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示范材料 | 备注 |
| 受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 否 | 0 | 0 | ||
| 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 是 | 1 | 1 | ||
| 接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 | 是 | 1 | 0 | ||
| 接收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 是 | 1 | 1 | ||
| 接收单位实验室资格或备案证明材料(复印件) | 是 | 1 | 1 | ||
| 接收单位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菌(毒)种或样本保藏、生物制品生产等的批准文件 | 是 | 1 | 1 | ||
| 容器或包装材料的批准文号、合格证书(复印件)或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承诺书; | 是 | 1 | 1 |
委领导审批通过后,由卫计窗口受理人员向申请人发证
不收费
1.法律名称: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精简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条款名称:附件;
条款内容:附件 落实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21项
2.法律名称:《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条款名称:第十一条;
条款内容: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运输目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用途和接收单位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应当密封,容器或者包装材料还应当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低)温、耐高压的要求;
(三)容器或者包装材料上应当印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的,由出发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分别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3.法律名称:《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条款名称:第五条 ;
条款内容: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教学、科研、菌(毒)种保藏以及生物制品生产的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