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经营许可

事项名称 受理范围
办理机构 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 到办事窗口最少次数
办理窗口和地址
咨询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可在线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1.有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和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材料名称是否必须原件份数复印件份数示范材料备注
申请报告11
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1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1
营业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11
营业场所平面图和地理位置图11


办理人在2个工作日核发有关证件

不收费

1.法律名称:《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条款名称:第三十二条;
  条款内容:申请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应当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应当发给《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种类。

2.法律名称:《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条款名称:第三十三条;
  条款内容: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从事音像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变更业务范围、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