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经营许可
| 事项名称 | 受理范围 | ||
| 办理机构 | 办理时限 | ||
| 收费标准 | 到办事窗口最少次数 | ||
| 办理窗口和地址 | |||
| 咨询电话 | 监督投诉电话 | ||
| 可在线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 ||
1.有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和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示范材料 | 备注 |
| 申请报告 | 是 | 1 | 1 | ||
| 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是 | 1 | 1 | ||
|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 是 | 1 | 1 | ||
| 营业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 是 | 1 | 1 | ||
| 营业场所平面图和地理位置图 | 是 | 1 | 1 |

办理人在2个工作日核发有关证件
不收费
1.法律名称:《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条款名称:第三十二条;
条款内容:申请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应当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应当发给《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种类。
2.法律名称:《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条款名称:第三十三条;
条款内容: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从事音像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变更业务范围、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