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变更许可

事项名称 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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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在线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1.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应当符合文化产品生产、出版、进口的规定
2.歌舞娱乐场所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农村地区除外),游艺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使用面积不包括办公、仓储等非营业性区域
3.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环境噪声等相关规定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材料名称是否必须原件份数复印件份数示范材料备注
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游艺娱乐场所应当标明游戏和游艺分区经营位置、游戏游艺设备数量及位置11
消防、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文件11
设立申请书;11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11
组织机构和章程11
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11
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11
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11


办理人在2个工作日核发有关证件

不收费

1.法律名称:《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条款名称:第九条;
  条款内容: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2.法律名称:《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条款名称:第十条;
  条款内容: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有关听证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3.法律名称:《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条款名称:第十二条;
  条款内容: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4.法律名称:《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条款名称:第十四条;
  条款内容: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和文化产品内容核查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予以批准的,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法律名称:《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条款名称:第十五条;
  条款内容: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的,变更投资人员、投资比例以及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6.法律名称:《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条款名称:第十六条;
  条款内容:歌舞娱乐场所新增、变更歌曲点播系统,游艺娱乐场所新增、变更游戏游艺设备的,应当报原发证机关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