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园林部门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和维修方案批准

事项名称 受理范围
办理机构 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 到办事窗口最少次数
办理窗口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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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在线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1.有管理使用单位的名称和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保护和维修的理由
3.维修方案的设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维修方案经专家评审通过
4.承担维修工程的单位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
5.有确保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安全设施、设备
6.所改变的用途不危及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

材料名称是否必须原件份数复印件份数示范材料备注
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保护和维护工程名称、位置、类别与工程规模的文件11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该文物保护单位修缮项目设计方案的文件11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归口管理的相关行政部门初步审查意见11


办理人在2个工作日核发有关证件

不收费

法律名称:《江西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条款名称:第十二条;
条款内容:宗教、园林部门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由其负责保护和维修。制定保护措施和维修方案,应征得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未经同意,不得实施。   存有文物的寺观、园林等单位要建立有文物部门参加的文物保护管理组织,受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其文物应造册登记,建立档案,并按文物保护级别,报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