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园林部门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和维修方案批准
| 事项名称 | 受理范围 | ||
| 办理机构 | 办理时限 | ||
| 收费标准 | 到办事窗口最少次数 | ||
| 办理窗口和地址 | |||
| 咨询电话 | 监督投诉电话 | ||
| 可在线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 ||
1.有管理使用单位的名称和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保护和维修的理由
3.维修方案的设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维修方案经专家评审通过
4.承担维修工程的单位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
5.有确保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安全设施、设备
6.所改变的用途不危及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示范材料 | 备注 |
| 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保护和维护工程名称、位置、类别与工程规模的文件 | 是 | 1 | 1 | ||
|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该文物保护单位修缮项目设计方案的文件 | 是 | 1 | 1 | ||
|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归口管理的相关行政部门初步审查意见 | 是 | 1 | 1 |

办理人在2个工作日核发有关证件
不收费
法律名称:《江西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条款名称:第十二条;
条款内容:宗教、园林部门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由其负责保护和维修。制定保护措施和维修方案,应征得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未经同意,不得实施。
存有文物的寺观、园林等单位要建立有文物部门参加的文物保护管理组织,受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其文物应造册登记,建立档案,并按文物保护级别,报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