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县级非一级国有馆藏文物的审批
| 事项名称 | 受理范围 | ||
| 办理机构 | 办理时限 | ||
| 收费标准 | 到办事窗口最少次数 | ||
| 办理窗口和地址 | |||
| 咨询电话 | 监督投诉电话 | ||
| 可在线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 ||
1.借用方必须完成馆藏文物的建档工作并已报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2.借用方必须是合法文物收藏单位
3.能够保障借用的馆藏文物安全的保护措施
4.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5.必须是举办展览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示范材料 | 备注 |
| 借用协议。借用协议须包含安全责任条款 | 是 | 1 | 1 | ||
| 申请人确保所借用文物安全的保护措施 | 是 | 1 | 1 | ||
| 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借用单位和被借用单位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借用文物的原因、去向与用途;文物建档说明、文物保存环境达标说明;借用文物的补偿方式;借用文物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文物数量 | 是 | 1 | 1 | ||
| 借用文物目录。内容包括文物名称、质地、年代、级别、来源、尺寸、完残状况、文物照片 | 是 | 1 | 1 |

办理人在2个工作日答复或批复
不收费
法律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条款名称:第四十条第三款;
条款内容: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