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复制单位、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

事项名称 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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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在线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1.提出申请的单位必须是江西省行政区域依法设立的复制单位
2.委托复制加工的产品不得含有国家禁止出版、传播的内容,不得侵害他人的著作权
3.委托复制加工的产品除样品外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境内销售、传播。

材料名称是否必须原件份数复印件份数示范材料备注
生产出口产品的加工贸易企业与境外客户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或境外客户订单复印件(1份)11
样品及光盘的印刷面复印件(各1份),特殊的载体或格式需提供相应的播放或解读设备11
复制企业的复制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11
.如配套出口产品为印刷品的,需提供《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来(进)料加工任务批准书》。如配套出口为出版物的,需提供《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来(进)料加工印件准印证》或《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来(进)料加工任务批准书》。11
申请复制产品品种如超过3种,须提交复制及出口产品清单(1份),清单包括:产品名称、载体形式及数量11
委托复制产品的著作权证明文件和委托复制授权书原件复印件及原件中文翻译件(各1份)11
复制企业与境外客户或境内生产出口产品的加工贸易企业签订的委托复制合同复印件(1份)11


办理人在2个工作日核发有关证件

不收费

1.法律名称:《出版管理条例》;
  条款名称:第三十三条;
  条款内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承接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业务;但是,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 境外委托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的内容,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委托人应当持有著作权人授权书,并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2.法律名称:《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条款名称:第二十六条;
  条款内容: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持著作权人的授权书依法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复制的音像制品应当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

3.法律名称:《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条款名称:第三十五条;
  条款内容:国家允许设立从事音像制品发行业务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4.法律名称:《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条款名称:第四十九条;
  条款内容:除本条例第三十五条外,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