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修缮审批及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 事项名称 | 受理范围 | ||
| 办理机构 | 办理时限 | ||
| 收费标准 | 到办事窗口最少次数 | ||
| 办理窗口和地址 | |||
| 咨询电话 | 监督投诉电话 | ||
| 可在线办理时间 | 夏令制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冬令制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 ||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建设单位事先确定的保护措施应能确保文物保护单位在原址得以妥善保护
3.承担修缮工程的单位具有文物保护工作资质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示范材料 | 备注 |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修缮审批及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 是 | 1 | 1 | 申请材料.doc; |
对材料齐全的进行发证
不收费
1.法律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条款名称:第二十条;
条款内容: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2.法律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条款名称:第二十一条;
条款内容: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 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