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改建、扩建改变使用性质或用途及扩大范围用地审批

事项名称 受理范围
办理机构 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 到办事窗口最少次数
办理窗口和地址
咨询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可在线办理时间 夏令制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8:00 冬令制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
2.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材料名称是否必须原件份数复印件份数示范材料备注
国有土地使用证11
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11
政府批文、领导批示01
用地单位法定代表人证书11
用地单位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11
土地评估报告10
评估备案表10
用地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11

不收费

法律名称: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条款名称: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条款内容:第二十六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一)用地面积2公顷以上的,属国家和省重要建设项目的,在依法批准设立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范围内的,在南昌市八一广场和南昌火车站规划范围内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用地面积1公顷以上2公顷以下的,由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用地面积在2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批准的外,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地区行政公署,市、县人民政府按本条规定审批土地的有关资料,应当逐级报省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造成土地使用性质或者用途改变以及扩大土地使用范围的,应当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到土地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该幅国有土地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还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