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审核后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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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筹备设立并建设完工的宗教活动场所

材料名称是否必须原件份数复印件份数示范材料备注
1、《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2、宗教活动场所的名称和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批准文件;3、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4、管理组织成员的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5、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6、宗教活动场所有关规章制度文本;7、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和有效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证权证明;8、合法的经济来源的情况说明。81


1、《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2、宗教活动场所的名称和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批准文件;3、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4、管理组织成员的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5、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6、宗教活动场所有关规章制度文本;7、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和有效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证权证明;8、合法的经济来源的情况说明

不收费

法律名称:1、《宗教事务条例》2、 《宗教事务条例》;
条款名称:第十五条;
条款内容: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按照登记审批条件,向县民宗局写出登记申请→申请报所在乡镇签署意见→乡镇签署意见后,场所负责人持有关资料、书面申请,向县民宗局提出登记申请→市民宗局根据有关法规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作出是否给予登记的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