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的审批
| 事项名称 | 受理范围 | ||
| 办理机构 | 办理时限 | ||
| 收费标准 | 到办事窗口最少次数 | ||
| 办理窗口和地址 | |||
| 咨询电话 | 监督投诉电话 | ||
| 可在线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周六: 上午9:30-11:30 下午:14:00-17:00 | ||
1.拟申请临时宗教活动地点的联系人是在华常住外国人,且品行良好,无不良记录
2.经政府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不能满足境内外国人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3.申请作为临时宗教活动地点的场所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卫生等规定,在该场所举行宗教活动时不会影响周围居民、单位的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
4.保证在临时宗教活动地点从事的活动不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接受所在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指导、监督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示范材料 | 备注 |
| 1、临时宗教活动地点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对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的审核意见》 2、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申请表 3、关于临时宗教活动地点遵守中国法律的承诺书 4、临时宗教活动地点的管理制度和宗教活动情况5、临时宗教活动地点管理组织负责人、联系人基本情况 6、外国驻华使领馆对临时宗教活动地点负责人的身份认证 7、临时宗教活动地点租用房屋的租赁证明 | 是 | 7 | 1 |

1、临时宗教活动地点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对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的审核意见》
2、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申请表
3、关于临时宗教活动地点遵守中国法律的承诺书
4、临时宗教活动地点的管理制度和宗教活动情况
5、临时宗教活动地点管理组织负责人、联系人基本情况
6、外国驻华使领馆对临时宗教活动地点负责人的身份认证
7、临时宗教活动地点租用房屋的租赁证明
不收费
法律名称: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条款名称:1、第4条 2、第7条;
条款内容:向县民宗局提出书面申请→县民宗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批意见→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并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