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资质四级、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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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2.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3.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4.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5.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6.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材料名称是否必须原件份数复印件份数示范材料备注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工商营业执照 企业章程 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 企业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经营等业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专职技术人员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企业办公场所证明 有关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技术和档案等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 近三年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料复印件 "已竣工项目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复印件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按项目组装)样本或复印件以及相关执行情况报告;在建项目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复印件(按项目组装)以及相关执行情况报告。 " 近三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复印件01

申请-受理-审查-审核批准-发证

不收费

法律名称:《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条款名称:第九条;
条款内容:“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五条第一款:“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第六条第二款:“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第十一条第三款:“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江西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的审批权限按下列规定办理:(二)二级、三级资质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初审,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四级、暂定资质由县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初审,报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