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 事项名称 | 受理范围 | ||
| 办理机构 | 办理时限 | ||
| 收费标准 | 到办事窗口最少次数 | ||
| 办理窗口和地址 | |||
| 咨询电话 | 监督投诉电话 | ||
| 可在线办理时间 | 夏令制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8:00 冬令制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 ||
无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示范材料 | 备注 |
| 江西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 | 是 | 0 | 1 | ||
| 建设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 是 | 0 | 1 | ||
| 初步设计文件 | 是 | 0 | 1 | ||
| 结构计算书(如本工程已完成施工图设计,则须提供工程的建筑施工图、结构施工图) | 是 | 0 | 1 |
不收费
法律名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条款名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条款内容: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的设防管理提高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保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理》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抗震设防区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
本规定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当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应当采取有效的抗震措施确保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达到规范规定的抗震设防目标。
第五条 在抗震设防区内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报告。
第六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审查难度大或者审查意见难以统一的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请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提出专项审查意见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委员分别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聘任。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应当由长期从事并精通高层建筑工程抗震的勘察、设计、科研、教学和管理专家组成并对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
第八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内容包括:建筑的抗震设防分类、抗震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地震动参数)、场地抗震性能评价、抗震概念设计、主要结构布置、建筑与结构的协调、使用的计算程序、结构计算结果、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抗震性能评估等。
第九条建设单位申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表;
(二)设计的主要内容、技术依据、可行性论证及主要抗震措施;
(三)工程勘察报告;
(四)结构设计计算的主要结果;
(五)结构抗震薄弱部位的分析和相应措施;
(六)初步设计文件;
(七)设计时参照使用的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
(八)对要求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应当提供抗震试验研究报告。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全部申报材料之日起25日内组织专家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颁布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