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设立、变更、终止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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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我县教育发展规划
2.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材料名称是否必须原件份数复印件份数示范材料备注


县教育局领导研究,作出是否同意审批设立的决定。

不收费

法律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条款名称:第二章 设  立;
条款内容:第九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