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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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在线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符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5号令)等相关要求

材料名称是否必须原件份数复印件份数示范材料备注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01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10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10
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01

由县安监局相关领导进行审批,审批通过提交发证,审批不通过退回上一级,并一次性告知理由。

不收费

法律名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条款名称:第八条、第十一条;
条款内容:第八条经营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三)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和包括销售机构、销售代理商、用户等内容的销售网络文件;   (四)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五)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条第(五)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自受理之日起,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在60个工作日内、对经营许可证申请在30个工作日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许可证的决定。   对决定颁发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