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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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在线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1.符合县安监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且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2.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3.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4.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5.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材料名称是否必须原件份数复印件份数示范材料备注
负责人和销售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11
零售门点周边情况说明10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doc;
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申请表10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doc;


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向申请人发证

不收费

1.法律名称:《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条款名称:第十七条;
  条款内容: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向所在地发证机关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和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法律名称:《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条款名称:第十六条;
  条款内容:(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法律名称:《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条款名称:第十九条;
  条款内容: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