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受理范围 | ||
| 办理机构 | 办理时限 | ||
| 收费标准 | 到办事窗口最少次数 | ||
| 办理窗口和地址 | 所属主题 | ||
| 咨询电话 | 监督投诉电话 | ||
| 可在线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 ||
防疫站通知养殖户或者防疫员到养殖户那里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示范材料 | 备注 |
| 无需申请材料 | 否 | 0 | 0 |
不收费
法律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条款名称:畜禽免疫;
条款内容: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