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缴纳税款审批

事项名称 受理范围
办理机构 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 到办事窗口最少次数
办理窗口和地址 所属主题
咨询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可在线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12:00 下午14:30—17:30(夏季至18:00)

1.纳税人因有下列情形,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经省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材料名称是否必须原件份数复印件份数示范材料备注
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10
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10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详细说明申请延期原因,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支出情况,连续3 个月缴纳税款情况)10


1.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接收;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接收原因。
2.办税服务厅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本事项在20 个工作日内办结
4.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1 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结果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