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受理范围 | ||
| 办理机构 | 办理时限 | ||
| 收费标准 | 到办事窗口最少次数 | ||
| 办理窗口和地址 | 所属主题 | ||
| 咨询电话 | 监督投诉电话 | ||
| 可在线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12:00 下午14:30—17:30(夏季至18:00) | ||
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示范材料 | 备注 |
|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 是 | 1 | 1 | ||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 | 是 | 1 | 1 | ||
|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 是 | 0 | 1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 是 | 1 | 1 | ||
| 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 是 | 0 | 1 |

不收费
法律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条款名称:第十五条;
条款内容: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