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受理范围 | ||
| 办理机构 | 办理时限 | ||
| 收费标准 | 到办事窗口最少次数 | ||
| 办理窗口和地址 | 所属主题 | ||
| 咨询电话 | 监督投诉电话 | ||
| 可在线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 : 8:30-12:00 下午:2:30-5:30 | ||
1.如果是登记时的疏忽或笔误,应予以更正
2.共有土地各共有人权利比率错误或有遗漏时,可予以更正
3.权利人姓名错误,经审核,提交文件齐全、属实的,可予以更正
4.权利变更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的,取得了第三人的承诺书或其他证明文件的,可予以更正
5.原始登记证明文件错误或无效的,该土地登记无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程序予以撤销
6.当事人隐瞒事实或伪造证件、文件,采取欺骗手段获准土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程序撤销全部或部分登记内容,并将撤销登记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7.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必须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更正的书面证明。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示范材料 | 备注 |
| 证明登记事项错误的有关材料 | 是 | 1 | 0 | ||
| 土地登记申请书 | 是 | 1 | 0 |
收费名称:土地证工本费、宗地费 收费依据:国土资源部40号令《土地登记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
法律名称:<土地登记办法》;
条款名称:第七章 第五十七条至五十九条;
条款内容: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其他登记,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
第五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更正登记,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换或者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的手续。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原土地权利证书废止。
更正登记涉及土地权利归属的,应当对更正登记结果进行公告。
第五十九条 土地权利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和证明登记错误的相关材料,申请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土地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的证明文件,申请更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