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受理范围 | ||
| 办理机构 | 办理时限 | ||
| 收费标准 | 到办事窗口最少次数 | ||
| 办理窗口和地址 | 所属主题 | ||
| 咨询电话 | 监督投诉电话 | ||
| 可在线办理时间 | 上午8:30-12:00 下午 2:30-5:30 | ||
1.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2.土地使用权未被查封或未设定异议登记、预告登记。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示范材料 | 备注 |
| 土地登记申请书 | 是 | 1 | 0 |
不收费
法律名称:《土地登记办法》;
条款名称:第七章 第六十二条;
条款内容:当事人签订土地权利转让的协议后,可以按照约定持转让协议申请预告登记。
对符合预告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事项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并向申请人颁发预告登记证明。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土地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未申请土地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