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受理范围 | ||
| 办理机构 | 办理时限 | ||
| 收费标准 | 到办事窗口最少次数 | ||
| 办理窗口和地址 | 所属主题 | ||
| 咨询电话 | 监督投诉电话 | ||
| 可在线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 ||
1.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2.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作为不动产转让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
3.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转让。
4.农民集体内部成员之间由于买卖房屋而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应当符合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条件。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示范材料 | 备注 |
| 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是 | 1 | 0 | ||
| .转让合同 | 是 | 1 | 0 | ||
| 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 是 | 1 | 0 | ||
| .土地出让金及有关税费缴款凭证 | 是 | 1 | 0 |
收费名称:土地证工本费 收费依据:国土资源部40号令《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40号令《土地登记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
法律名称:《土地登记办法》;
条款名称:第五章 第四十条;
条款内容: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供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