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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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在线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1.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2.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作为不动产转让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
3.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转让。
4.农民集体内部成员之间由于买卖房屋而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应当符合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条件。

材料名称是否必须原件份数复印件份数示范材料备注
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0
.转让合同10
原《国有土地使用证》10
.土地出让金及有关税费缴款凭证10

1.1、整宗地发生权属变更的,在原《土地登记簿》上进行; 2、收回并注销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登记人员依据《土地登记簿》填制《国有土地使用证》,并由土地登记机关代表政府核发新的土地权利人。
2.1、对申请人的审核;二、对转让地投资情况的审核;3、对使用期限的审核;4、对税费的审核
3.申请人应该提交的权属证明文件 1、原《国有土地使用证》;2、土地税费缴纳证明

收费名称:土地证工本费      收费依据:国土资源部40号令《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40号令《土地登记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

法律名称:《土地登记办法》;
条款名称:第五章 第四十条;
条款内容: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供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