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受理范围 | ||
| 办理机构 | 办理时限 | ||
| 收费标准 | 到办事窗口最少次数 | ||
| 办理窗口和地址 | 所属主题 | ||
| 咨询电话 | 监督投诉电话 | ||
| 可在线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 ||
材料齐全,即可受理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示范材料 | 备注 |
|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 是 | 1 | 1 | ||
| 房屋他项权证书或登记证明(原件) | 是 | 1 | 1 | ||
| 担保的主债权已消灭的证明(原件) | 是 | 1 | 1 | ||
| 抵押权人放弃权利声明(原件) | 是 | 1 | 1 | ||
| 抵押权已实现的证明(原件) | 是 | 1 | 1 |

收费名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注销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924号
法律名称:《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 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条款名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条款内容: (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二)抵押登记申请书;
(三)抵押合同;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五)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六)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