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受理范围 | ||
| 办理机构 | 办理时限 | ||
| 收费标准 | 到办事窗口最少次数 | ||
| 办理窗口和地址 | 所属主题 | ||
| 咨询电话 | 监督投诉电话 | ||
| 可在线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 ||
1.申请人具有县城中心城区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
2.申请人无县城中心城区城镇户籍,来县城区连续稳定工作1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中心城区无住房的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
3.有稳定工作是指:①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交社保1年以上。②在中心城区居住1年以上个体工商户;③在中心城区退休并居住的退休人员;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
4.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中心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5.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申报:1、家庭成员因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而导致生活住房困难的;2、60周岁以上的老人,其子女有住房资助能力,应当由其子女赡养的;3、不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其法定监护人具备住房条件的;4、家庭消费水平与所申报的财产、收入情况明显不符的;收入是指: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5、已租住政府或社会企事业单位公房,人均租住面积15平方米以上的;6、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租售的其它情形。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示范材料 | 备注 |
|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工作证明 | 是 | 1 | 1 | ||
|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证明 | 是 | 1 | 1 | ||
|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 | 是 | 1 | 1 |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