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登记

事项名称 受理范围
办理机构 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 到办事窗口最少次数
办理窗口和地址 所属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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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在线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1.被收养人的条件:继父或继母子女。
2.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母或生母已办理结婚登记。

材料名称是否必须原件份数复印件份数示范材料备注
收养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11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母或生母结婚的证明10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提交近期2张2寸半身免冠合影照片20


1.1. 对符合收养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 2. 对不符合收养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2.符合条件的报民政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
3.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查验申请人材料是否齐全,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4.收费标准:250元
5.查验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询问当事人的收养意见填写《收养登记表》
6.审查人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做好现场笔录

收费名称:工本费、申请手续费、调查费      收费依据:计价格〔2001〕523号

1.法律名称:《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条款名称:第三条;
  条款内容: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法律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条款名称:第十四条;
  条款内容: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