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受理范围 | ||
| 办理机构 | 办理时限 | ||
| 收费标准 | 到办事窗口最少次数 | ||
| 办理窗口和地址 | 所属主题 | ||
| 咨询电话 | 监督投诉电话 | ||
| 可在线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 ||
1.被收养人的条件:继父或继母子女。
2.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母或生母已办理结婚登记。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示范材料 | 备注 |
| 收养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 | 是 | 1 | 1 | ||
|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母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 是 | 1 | 0 | ||
|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提交近期2张2寸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 是 | 2 | 0 |
收费名称:工本费、申请手续费、调查费 收费依据:计价格〔2001〕523号
1.法律名称:《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条款名称:第三条;
条款内容: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法律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条款名称:第十四条;
条款内容: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