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子女有严重危害可能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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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收养人的条件: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子女有严重危害可能的子女。
2.收养人的条件:《收养法》第6条规定: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材料名称是否必须原件份数复印件份数示范材料备注
收养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11
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证明10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10
收养人经常居住地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10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提交近期2张2寸半身免冠合影照片20
送养人和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11
送养监护人与经常居住地乡镇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30
如送养人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的单方送养,应提交由经常驻居住地公安派出机关出具的配偶证明或者由县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一方下落不明的裁定书,还应提交丧偶或下落不明一方的父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10
送养人双方,如一方身份不明,提交由经常居住地派出机关出具的一方身份不明的证明10
县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和被收养人经常居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并应征得有抚养人义务的人同意,提交其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10
送养人应当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或者单人照片20


1.1. 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2. 询问相关情况。
2.收养关系当事人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3.1. 对符合收养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 2. 对不符合收养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收费名称:工本费、申请手续费、调查费      收费依据:计价格〔2001〕523号

1.法律名称: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条款名称:第六条;
  条款内容: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2.法律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条款名称: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条款内容: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