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登记

事项名称 受理范围
办理机构 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 到办事窗口最少次数
办理窗口和地址 所属主题
咨询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可在线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1.被收养人的条件:生父母有特殊困难列能力抚养的子女。
2.收养人的条件:《收养法》第6条规定: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材料名称是否必须原件份数复印件份数示范材料备注


1.受理人员对收养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后报领导审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需补充材料的告知补充;
2.收养人、被收养人持相关证件材料到受理窗口受理
3.审批后符合解除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到社会事务股领取收养证

收费名称:工本费      收费依据:null
收费名称:申请手续费      收费依据:null
收费名称:调查费      收费依据:null

1.法律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条款名称:第二章收养关系的成立;
  条款内容: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2.法律名称:《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条款名称:第三条、第六条;
  条款内容:第三条: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第六条: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