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受理范围 | ||
| 办理机构 | 办理时限 | ||
| 收费标准 | 到办事窗口最少次数 | ||
| 办理窗口和地址 | 所属主题 | ||
| 咨询电话 | 监督投诉电话 | ||
| 可在线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 ||
1.被收养人的条件:生父母有特殊困难列能力抚养的子女。
2.收养人的条件:《收养法》第6条规定: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示范材料 | 备注 |
收费名称:工本费 收费依据:null
收费名称:申请手续费 收费依据:null
收费名称:调查费 收费依据:null
1.法律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条款名称:第二章收养关系的成立;
条款内容: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2.法律名称:《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条款名称:第三条、第六条;
条款内容:第三条: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第六条: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