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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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在线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1.被收养人的条件:社会福利机构不满14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2、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3、年满30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材料名称是否必须原件份数复印件份数示范材料备注


1.符合条件的报民政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
2.查验申请人材料是否齐全,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3.收费标准:250元
4.符合条件予以受理:查验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询问当事人的收养意见填写《收养登记表》
5.颁发收养登记证程序: 1、核实当事人收养意愿 2、告知当事人收养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父母和子女的权利、义务 3、颁发《收养登记证》,宣布确立收养关系。
6.审查人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做好现场笔录

收费名称:工本费、申请手续费、调查费      收费依据:计价格〔2001〕523号

法律名称:《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条款名称:法律全文;
条款内容:法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