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受理范围 | ||
| 办理机构 | 办理时限 | ||
| 收费标准 | 到办事窗口最少次数 | ||
| 办理窗口和地址 | 所属主题 | ||
| 咨询电话 | 监督投诉电话 | ||
| 可在线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 ||
1.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共同提出申请,并持有收养登记机关颁发的收养登记证。
2.收养人、送养人自愿解除收养关系并达成协议,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已经征得其同意。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无需送养人参与。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示范材料 | 备注 |
| 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身份证和户口簿,送养人是福利机构的,要提交社会福利机构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 是 | 1 | 1 | ||
| 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各提供2张2寸单人近期免冠照片,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除外 | 是 | 2 | 0 | ||
| 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各提交近期2张2寸半身免冠照片,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除外 | 是 | 2 | 0 |
收费名称:申请手续费 收费依据:null
收费名称:调查费 收费依据:null
收费名称:工本费 收费依据:null
1.法律名称:《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条款名称:第九条、第十条;
条款内容:第九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第十条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2.法律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条款名称:第四章:收养关系的解除;
条款内容:第二十六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第二十九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