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受理范围 | ||
| 办理机构 | 办理时限 | ||
| 收费标准 | 到办事窗口最少次数 | ||
| 办理窗口和地址 | 所属主题 | ||
| 咨询电话 | 监督投诉电话 | ||
| 可在线办理时间 |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 ||
1.当事人必须是结婚证遗失或损毁的;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的;
3.该婚姻登记为本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或当事人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的;
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5.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当事人办理过结婚或者离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丧偶或者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婚姻登记证,可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示范材料 | 备注 |
| 提交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 是 | 1 | 1 | 如丢失居民身份证或未办理居民户口簿的应先到公安部门办理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过期的身份证件不能采用。 | |
| 结婚登记档案资料证明 | 是 | 1 | 1 | 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
不收费
法律名称:《婚姻登记条例》;
条款名称:第二章 结婚登记;
条款内容: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