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受理范围 | ||
| 办理机构 | 办理时限 | ||
| 收费标准 | 到办事窗口最少次数 | ||
| 办理窗口和地址 | 所属主题 | ||
| 咨询电话 | 监督投诉电话 | ||
| 可在线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 ||
1.当事人必须是离婚证遗失或损毁的;
2.当事人依法登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的;
3.该婚姻登记为本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或当事人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的;
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示范材料 | 备注 |
不收费
法律名称:《婚姻登记条例》;
条款名称:第十七条;
条款内容: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