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受理范围 | ||
| 办理机构 | 办理时限 | ||
| 收费标准 | 到办事窗口最少次数 | ||
| 办理窗口和地址 | 所属主题 | ||
| 咨询电话 | 监督投诉电话 | ||
| 可在线办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 ||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持有非农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一般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且长期共同生活(含长期或者阶段性在外务工)的成员。具体包括:(1)配偶;(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2)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须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示范材料 | 备注 |
| 养老金额领取凭证 | 是 | 1 | 1 | ||
| 赡养或扶养(抚养)人收入证明及给付赡(扶、抚)养费证明 | 是 | 1 | 1 | ||
| 相关人员的下岗证、离退休证、结婚证、离婚证、残疾证、学生证(入学通知书)、疾病证明 | 是 | 1 | 1 | ||
| 职工工资单或工资领取凭证 | 是 | 1 | 1 | ||
|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领取证明(乡(镇)劳动服务部门出具) | 是 | 1 | 1 | ||
| 就业或职业培训介绍证明(乡(镇)劳动服务部门出具) | 是 | 1 | 1 | ||
| 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 是 | 1 | 1 | ||
| 职工收入情况证明(单位劳动工资、人事部门出具) | 是 | 1 | 1 | ||
| 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证明(乡(镇)劳动服务部门出具) | 是 | 1 | 1 | ||
| 失业人员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劳动保障部门出具) | 是 | 1 | 1 | ||
| 当地民政部门认定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 是 | 1 | 1 |
不收费
法律名称:《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
条款名称:第二条 最低生活保障原则;
条款内容:第二条 最低生活保障原则:
(一)应保尽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都应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公开公平公正。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法规制度,完善程序规定,畅通城乡居民的参与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做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
(三)动态管理。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四)统筹兼顾。统筹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