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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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在线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持有非农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一般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且长期共同生活(含长期或者阶段性在外务工)的成员。具体包括:(1)配偶;(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2)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材料名称是否必须原件份数复印件份数示范材料备注
养老金额领取凭证11
赡养或扶养(抚养)人收入证明及给付赡(扶、抚)养费证明11
相关人员的下岗证、离退休证、结婚证、离婚证、残疾证、学生证(入学通知书)、疾病证明11
职工工资单或工资领取凭证11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领取证明(乡(镇)劳动服务部门出具)11
就业或职业培训介绍证明(乡(镇)劳动服务部门出具)11
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11
职工收入情况证明(单位劳动工资、人事部门出具)11
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证明(乡(镇)劳动服务部门出具)11
失业人员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劳动保障部门出具)11
当地民政部门认定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11


1.现场申请:群众现场递交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 委托申请:委托村(居)委会干部或驻村干部转交书面申请。
2.对现场申请的,工作人员通过问询和查看申请书或有关资料的方式初步审查,对确需办理救助业务的对象诉求进行登记,对需补充的申请资料一次性告知。对委托转交书面申请的,直接受理登记。
3.对受理的申请诉求,当日内送乡镇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办理时限、落实责任人。
4.窗口受理人员将按照分管领导签署的办理意见,分送责任人调查处理。
5.责任人联合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调查处理,及时上报县级民政等相关部门履行审批手续,将审批结果书面回复申请人。
6.责任人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社会救助统一受理窗口受理人员登记备案存档。

不收费

法律名称:《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
条款名称:第二条 最低生活保障原则;
条款内容:第二条 最低生活保障原则: (一)应保尽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都应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公开公平公正。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法规制度,完善程序规定,畅通城乡居民的参与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做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 (三)动态管理。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四)统筹兼顾。统筹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