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

事项名称 受理范围
办理机构 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 到办事窗口最少次数
办理窗口和地址 所属主题
咨询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可在线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1.城乡低保对象;
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3.城镇“三无”对象;
4.残疾军人、“三属”人员、“两红”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
5.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在岗和退休军转干部及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
6.因已支付高额医疗费用或需长期依靠治疗维持,而造成家庭支出贫困的低收入家庭患者(以下简称“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

材料名称是否必须原件份数复印件份数示范材料备注
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11
医院诊断证明11
低保(五保)证或医疗优待证11
医疗保险部门、合作医疗部门回执单据11
县级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11


1.现场申请:群众现场递交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 委托申请:委托村(居)委会干部或驻村干部转交书面申请。
2.对现场申请的,工作人员通过问询和查看申请书或有关资料的方式初步审查,对确需办理救助业务的对象诉求进行登记,对需补充的申请资料一次性告知。对委托转交书面申请的,直接受理登记。
3.对受理的申请诉求,当日内送乡镇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办理时限、落实责任人。
4.窗口受理人员将按照分管领导签署的办理意见,分送责任人调查处理。
5.责任人联合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调查处理,及时上报县级民政等相关部门履行审批手续,将审批结果书面回复申请人。
6.责任人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社会救助统一受理窗口受理人员登记备案存档。

不收费

法律名称:《江西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
条款名称:全文;
条款内容: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