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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乌县乡镇政府权责清单

序号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权种类别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岗位

追责情形

责任设定依据

备注

1

乡镇人民政府

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教育仍拒绝的处罚

行政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6日国家教委令第27号)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1. 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拒绝的予以立案。

社会事务办公室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经办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予移送不予移送的,应予立案不予立案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发生事故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令第27号)第三十三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乡镇人民政府

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和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1. 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停止侵害;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予以立案。

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国土所相关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经办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予移送不予移送的,应予立案不予立案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发生事故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三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乡镇人民政府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1. 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予以立案。

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国土所相关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经办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予移送不予移送的,应予立案不予立案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发生事故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三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

乡镇人民政府

森林防火重点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进行野外用火的处罚

行政处罚

《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责任,做好本辖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重点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烧荒、烧田埂草、烧草木灰、焚烧秸杆、吸烟、烤火、野炊、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的,由森林防火人员进行教育劝阻或者制止违法行为,并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 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予以立案。

经济发展办公室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经办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予移送不予移送的,应予立案不予立案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发生事故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严重侵害当事人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

乡镇人民政府

制止、铲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1.催告阶段责任:经办人员草拟催告通知书,经审签后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综治办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3.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九条。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领导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进行检查。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乡镇人民政府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规划许可建设的强制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1.催告阶段责任:经办人员草拟催告通知书,经审签后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责任人、国土所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领导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查封工地或强制拆除。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视情重新开工或重新建设。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乡镇人民政府

防汛采取非常措施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441号)第三十三条: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
    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
    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1.催告阶段责任:经办人员草拟催告通知书,经审签后送达单位和个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

水务站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四十三条。

2.决定阶段责任:向领导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责任:组织防汛非常措施实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

乡镇人民政府

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第五十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1.催告阶段责任:经办人员草拟催告通知书,经审签后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供电所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三条。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领导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

乡镇人民政府

地质灾害应急疏散

行政强制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地质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及时动员和组织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撤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应当强行组织避灾疏散。地质灾害险情未消除前,被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非抢险救灾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防灾避险明白卡的指示,主动转移到安全地带。

1.催告阶段责任:在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时,如有需要应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

党政办相关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3、因行为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违反法定程序的;

 6、在行政执行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

 

2.决定阶段责任:情况紧急时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3.执行阶段责任: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及时查看有无疏漏。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

乡镇人民政府

社会抚养费征收(委托)

行政征收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1.受理阶段责任:取得财政、物价批复文件并公示。

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责任人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公示征收主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的;

2.对依法应当征收而未征收的,或者擅自免征、减征的;

3.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实施征收的;

4.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5.截留、挪用、私分社会抚养费的;

6.在征收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五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三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2.审核阶段责任:核定应征金额。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征收决定,开具缴款通知书。

4.收款阶段责任:根据缴交凭证开具收款票据。

5.送达阶段责任:按规定将收款票据送达当事人。

6.事后监管责任:开展检查,督促征收义务人履行缴交义务。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

乡镇人民政府

给予接受绝育手术者补助

行政给付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接受绝育手术者系农民、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1.拟定方案阶段责任:依据中央、省、市计划生育相关规定,提出补助费分配意见。

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有关行政给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确定分配原则确定分配对象和额度的;

2.在资金分配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工作人员挤占、挪用和截留资金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行为。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四条。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资金分配意见。

3.签审阶段责任:签审资金分配方案,并提交会议讨论。

4.资金下拨阶段责任:按照会议审定的资金分配意见发放,一般通过社会化发放直接拨付给受助人个人账户,如遇紧急情况可直接发放现金。

5.事后监管责任:接受财政部门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

乡镇人民政府

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裁决

行政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二、三款: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十条:公民之间、公民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山林权属争议,应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向山林坐落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调处申请;跨乡(镇)的,可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处申请。

1.受理阶段责任:对行政裁决申请进行审查, 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经济发展办公室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的;

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裁决决定的;

3.在行政裁决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4.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2.审理阶段责任:对当事人之间争议进行审查。

3.裁决阶段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裁决决定。

4.执行阶段责任:督促有关单位与个人落实行政裁决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3

乡镇人民政府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裁决

行政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二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1.受理阶段责任:对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受理的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告知申请人。

国土所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的;

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裁决决定的;

3.在行政裁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4.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裁决作出后,被申请人未执行裁决,督促不力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

 

2.审理阶段责任: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3.裁决阶段责任:在法定权限内,依据审查结果先行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作出裁决决定。

4.执行阶段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及当事人落实裁决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4

乡镇人民政府

民间纠纷裁决

行政裁决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8号)第五条: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可以决定由责任一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所列举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但不得给予人身或者财产处罚。第七条:当事人提请处理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受理,跨地区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或者居所地的人民政府协商受理。

1.受理阶段责任:对行政裁决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受理的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告知申请人。

综治办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的;

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裁决决定的;

3.在行政裁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4.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裁决作出后,被申请人未执行裁决,督促不力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2.审理阶段责任: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3.裁决阶段责任:在法定权限内,依据审查结果先行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作出裁决决定。

4.执行阶段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及当事人落实裁决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5

乡镇人民政府

农村幼儿园登记注册

行政确认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委令第4号)第十二条: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社会事务办公室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受理的材料不认真审查的;

3.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企业违法予以行政确认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2.审查环节责任:依法对幼儿园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法定告知、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4.送达环节责任:制作并送达登记核准通知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申报资料弄虚作假,及时反馈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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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

就业援助对象确认

行政确认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四十一条: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受理的材料不认真审查的;

3.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企业违法予以行政确认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2.审查环节责任:依法对救援对象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法定告知、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4.送达环节责任:制作并送达登记核准通知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申报资料弄虚作假,及时反馈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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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

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

行政确认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第十六条: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受理的材料不认真审查的;

3.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企业违法予以行政确认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四条。

 

2.审查环节责任:依法对生育对象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法定告知、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4.送达环节责任:制作并送达登记核准通知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申报资料弄虚作假,及时反馈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8

乡镇人民政府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行政确认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

况等内容。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受理的材料不认真审查的;

3.出具虚假证明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四条。

 

2.审查环节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法定告知、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4.送达环节责任:制作并送达登记核准通知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申报资料弄虚作假,及时反馈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

乡镇人民政府

生育服务登记

行政确认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和再生育审批制度。生育第一个子女、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分娩前凭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领取《生育服务卡》,凭《生育服务卡》享受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接受生殖保健服务。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受理的材料不认真审查的;

3.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申请人违法予以行政确认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四条。

 

2.审查环节责任:依法对生育对象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法定告知、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4.送达环节责任:制作并送达登记核准通知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申报资料弄虚作假,及时反馈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

乡镇人民政府

渔业工作奖励

行政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条: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方案。

经济发展办公室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经组织程序擅自决定表彰对象的;

2.对表彰对象不经公示的;

3.接到对表彰对象的举报不予核实的;

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九条。

 

2.初审阶段责任: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并进行初审汇总,提出初审意见。

3.审查阶段责任:结合申报材料对候选人的业绩贡献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并提交领导集体审议。  

4.决定阶段责任:审定表彰对象。

5.公示阶段责任: 将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在公共媒体或者官方门户网站公示。

6.表彰阶段责任:印发表彰文件,召开表彰会,送达并信息公开。

7.事后监督阶段责任:推荐人选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1

乡镇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工作奖励

行政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方案。

经济发展办公室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经组织程序擅自决定表彰对象的;

2.对表彰对象不经公示的;

3.接到对表彰对象的举报不予核实的;

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2.初审阶段责任: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并进行初审汇总,提出初审意见。

3.审查阶段责任:结合申报材料对候选人的业绩贡献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并提交领导集体审议。  

4.决定阶段责任:审定表彰对象。

5.公示阶段责任: 将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在公共媒体或者官方门户网站公示。

6.表彰阶段责任:印发表彰文件,召开表彰会,送达并信息公开。

7.事后监督阶段责任:推荐人选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2

乡镇人民政府

调解工作奖励

行政奖励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国务院令第37号)第二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司法助理员负责。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成绩显著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委员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方案。

司法所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经组织程序擅自决定表彰对象的;

2.对表彰对象不经公示的;

3.接到对表彰对象的举报不予核实的;

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2.初审阶段责任: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并进行初审汇总,提出初审意见。

3.审查阶段责任:结合申报材料对候选人的业绩贡献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并提交领导集体审议。  

4.决定阶段责任:审定表彰对象。

5.公示阶段责任: 将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在公共媒体或者官方门户网站公示。

6.表彰阶段责任:印发表彰文件,召开表彰会,送达并信息公开。

7.事后监督阶段责任:推荐人选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3

乡镇人民政府

动物防疫工作奖励

行政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一条: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八条: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方案。

农业服务中心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经组织程序擅自决定表彰对象的;

2.对表彰对象不经公示的;

3.接到对表彰对象的举报不予核实的;

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八条

 

2.初审阶段责任: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并进行初审汇总,提出初审意见。

3.审查阶段责任:结合申报材料对候选人的业绩贡献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并提交领导集体审议。

 

4.决定阶段责任:审定表彰对象。

5.公示阶段责任: 将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在公共媒体或者官方门户网站公示。

6.表彰阶段责任:印发表彰文件,召开表彰会,送达并信息公开。

 

7.事后监督阶段责任:推荐人选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4

乡镇人民政府

均为农民或者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农村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或者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奖励扶助金

行政奖励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落实节育措施的夫妻,经双方共同申请,其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或者男方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对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其领证之日起至独生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六十周岁,女性满五十五周岁,按照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夫妻均为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夫妻一方为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另一方为农民或者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由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所在单位负担;夫妻均为农民或者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解决。

农村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或者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按照国家规定由人民政府发给奖励扶助金。

对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婚后终身无子女的农民或者无业人员,可给予一次性投保奖励,或者在其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由当地人民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和生活上的照顾。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申请再生育的,从领取《生育证》之日起停止享受奖励和优待,生育后不再退还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方案。

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责任:

1.不经组织程序擅自决定表彰对象的;

2.对表彰对象不经公示的;

3.接到对表彰对象的举报不予核实的;

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四条。

 

2.初审阶段责任: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并进行初审汇总,提出初审意见。

3.审查阶段责任:结合申报材料对候选人的业绩贡献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并提交领导集体审议。  

4.决定阶段责任:审定表彰对象。

5.公示阶段责任: 将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在公共媒体或者官方门户网站公示。

6.表彰阶段责任:印发表彰文件,召开表彰会,送达并信息公开。

7.事后监督阶段责任:推荐人选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5

乡镇人民政府

传染病防治工作奖励

行政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第17号)第六条:各级政府对预防、控制传染病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方案。

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经组织程序擅自决定表彰对象的;

2.对表彰对象不经公示的;

3.接到对表彰对象的举报不予核实的;

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2.初审阶段责任: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并进行初审汇总,提出初审意见。

3.审查阶段责任:结合申报材料对候选人的业绩贡献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并提交领导集体审议。  

4.决定阶段责任:审定表彰对象。

5.公示阶段责任: 将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在公共媒体或者官方门户网站公示。

6.表彰阶段责任:印发表彰文件,召开表彰会,送达并信息公开。

7.事后监督阶段责任:推荐人选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6

乡镇人民政府

残疾人工作奖励

行政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三条: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方案。

社会事务办公室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经组织程序擅自决定表彰对象的;

2.对表彰对象不经公示的;

3.接到对表彰对象的举报不予核实的;

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

 

2.初审阶段责任: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并进行初审汇总,提出初审意见。

3.审查阶段责任:结合申报材料对候选人的业绩贡献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并提交领导集体审议。  

4.决定阶段责任:审定表彰对象。

5.公示阶段责任: 将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在公共媒体或者官方门户网站公示。

6.表彰阶段责任:印发表彰文件,召开表彰会,送达并信息公开。

 

7.事后监督阶段责任:推荐人选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7

乡镇人民政府

森林保护工作奖励

行政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二条: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方案。

经济发展办公室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经组织程序擅自决定表彰对象的;

2.对表彰对象不经公示的;

3.接到对表彰对象的举报不予核实的;

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六条。

 

2.初审阶段责任: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并进行初审汇总,提出初审意见。

3.审查阶段责任:结合申报材料对候选人的业绩贡献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并提交领导集体审议。  

4.决定阶段责任:审定表彰对象。

5.公示阶段责任: 将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在公共媒体或者官方门户网站公示。

6.表彰阶段责任:印发表彰文件,召开表彰会,送达并信息公开。

 

7.事后监督阶段责任:推荐人选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8

乡镇人民政府

水资源管理工作奖励

行政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一条: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方案。

经济发展办公室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经组织程序擅自决定表彰对象的;

2.对表彰对象不经公示的;

3.接到对表彰对象的举报不予核实的;

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2.初审阶段责任: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并进行初审汇总,提出初审意见。

3.审查阶段责任:结合申报材料对候选人的业绩贡献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并提交领导集体审议。  

4.决定阶段责任:审定表彰对象。

5.公示阶段责任: 将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在公共媒体或者官方门户网站公示。

6.表彰阶段责任:印发表彰文件,召开表彰会,送达并信息公开。

 

7.事后监督阶段责任:推荐人选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9

乡镇人民政府

土地管理工作奖励

行政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方案。

经济发展办公室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经组织程序擅自决定表彰对象的;

2.对表彰对象不经公示的;

3.接到对表彰对象的举报不予核实的;

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2.初审阶段责任: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并进行初审汇总,提出初审意见。

3.审查阶段责任:结合申报材料对候选人的业绩贡献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并提交领导集体审议。  

4.决定阶段责任:审定表彰对象。

5.公示阶段责任: 将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在公共媒体或者官方门户网站公示。

6.表彰阶段责任:印发表彰文件,召开表彰会,送达并信息公开。

7.事后监督阶段责任:推荐人选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0

乡镇人民政府

土地纠纷调解

行政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第三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受理登记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国土所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调解事项申请予以受理的;
2.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调解事项申请予以不予受理的;
3.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调解事项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受理决定;
4.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调解事项申请予以受理的决定;
5.事后监管不力,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
6.在调解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一条。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申请材料审核、提出调解意见。

3.实施调解阶段责任: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制作调解书或者调解协议记录。调解不成的,终止调解,告知当事人可依法通过仲裁、司法等途径解决纠纷。

4. 送达阶段责任:送达调解通知书。告知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享有的申请司法确认权和诉讼权利。

5.事后监管责任: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及时反馈并作出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1

乡镇人民政府

群众矛盾纠纷调解

行政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移民安置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移民适应当地的生产、生活,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受理登记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综治办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调解事项申请予以受理的;
2.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调解事项申请予以不予受理的;
3.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调解事项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受理决定;
4.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调解事项申请予以受理的决定;
5.事后监管不力,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
6.在调解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三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条。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申请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实施调解阶段责任: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制作调解书或者调解协议记录。调解不成的,终止调解,告知当事人可依法通过仲裁、司法等途径解决纠纷。

4. 送达阶段责任:送达调解通知书。告知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享有的申请司法确认权和诉讼权利。

5.事后监管责任: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及时反馈并作出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2

乡镇人民政府

劳动争议调解

行政调解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第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等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受理登记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调解事项申请予以受理的;
2.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调解事项申请予以不予受理的;
3.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调解事项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受理决定;
4.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调解事项申请予以受理的决定;
5.事后监管不力,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
6.在调解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申请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实施调解阶段责任: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制作调解书或者调解协议记录。调解不成的,终止调解,告知当事人可依法通过仲裁、司法等途径解决纠纷。

4. 送达阶段责任:送达调解通知书。告知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享有的申请司法确认权和诉讼权利。

5.事后监管责任: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及时反馈并作出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3

乡镇人民政府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发、换发、补发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第八条: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第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经济发展办公室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3.在受理、审查、审核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审核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的初步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经集体研究讨论,形成初审意见。

4.决定阶段责任:做出是否颁发、换发、补发决定

5.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县级农业部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4

乡镇人民政府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十七条: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社会事务办公室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3.在受理、审查、审核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二十五条。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审核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的初步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经集体研究讨论,形成初审意见。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

5.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5

乡镇人民政府

兵役登记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征兵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316号)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该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1.受理阶段责任:组织适龄男性公民填写《兵役登记表》

武装部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通知适龄男性青年进行兵役登记;

2.未告知《兵役登记表》填写规范;

3.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并及时转报的;

4.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兵役登记表》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兵役登记表》报县级兵役机关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

乡镇人民政府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审查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国土所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3.在受理、审查、审核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审核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的初步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经集体研究讨论,形成初审意见。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

5.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县级城乡规划建设部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7

乡镇人民政府

残疾等级评定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0号)第五条: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3.在受理、审查、审核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审核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的初步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经集体研究讨论,形成初审意见。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

5.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8

乡镇人民政府

农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3.在受理、审查、审核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审核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的初步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经集体研究讨论,形成初审意见。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

5.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9

乡镇人民政府

病残儿医学鉴定情况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第十二条: 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3.在受理、审查、审核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审核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的初步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经集体研究讨论,形成初审意见。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

5.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0

乡镇人民政府

受理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的申请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光荣院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0号) 第八条: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应当由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公民代为提出申请,报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3.在受理、审查、审核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光荣院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5日民政部令第40号)第三十四条。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审核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的初步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经集体研究讨论,形成初审意见。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

5.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1

乡镇人民政府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信息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 国家发改委 监察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第二十四条第一、二款: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及及住房等变动情况。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社会事务办公室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3.在受理、审查、审核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 国家发改委 监察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第三十二条。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审核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的初步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经集体研究讨论,形成初审意见。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

5.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县级建设部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2

乡镇人民政府

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核与核销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第七条: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八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3.在受理、审查、审核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审核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的初步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经集体研究讨论,形成初审意见。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

5.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3

乡镇人民政府

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国土所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3.在受理、审查、审核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审核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的初步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经集体研究讨论,形成初审意见。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

5.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县级土地管理部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4

乡镇人民政府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第十条: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国土所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3.在受理、审查、审核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审核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的初步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经集体研究讨论,形成初审意见。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

5.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5

乡镇人民政府

村庄建设规划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一条:集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须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建设规划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3.在受理、审查、审核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审核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的初步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经集体研究讨论,形成初审意见。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

5.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6

乡镇人民政府

村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严格控制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确需建设的,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依法办理临时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临时建设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满前自行拆除,并负责清理场地,恢复原貌。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禁止在临时建设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国土所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3.在受理、审查、审核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审核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的初步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经集体研究讨论,形成初审意见。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

5.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县级土地管理部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7

乡镇人民政府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使用耕地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国土所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3.在受理、审查、审核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三条。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审核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的初步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经集体研究讨论,形成初审意见。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

5.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县级土地管理部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8

乡镇人民政府

土地承包经营期内承包土地调整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审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经济发展办公室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3.在受理、审查、审核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一条。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审核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的初步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经集体研究讨论,形成初审意见。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

5.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县级土地管理部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9

乡镇人民政府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经济发展办公室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3.在受理、审查、审核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第二十五条。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审核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的初步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经集体研究讨论,形成初审意见。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

5.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县级农业部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0

乡镇人民政府

农村低保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江西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江西省政府令第183号)第十三条:申请农村低保救助,应当以户为单位,通过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逐级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农村居民办理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由其近亲属、其他村民或者所在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村(居)民委员会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完成审核工作:(一)核查。派员核查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了解其家庭财产、劳动力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 (二)提出审核意见。召开专题研究会议,提出审核意见;专题研究会议可以一个月召开一次。(三)公示。将核查结果和审核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和相应的村民小组张榜公示7日。公示的内容包括拟给予救助对象户主的姓名、家庭人口、救助金额和举报方式等,公示榜上应当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四)上报。公示结束后2日内将审核意见、公示收集的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3.在受理、审查、审核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审核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的初步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经集体研究讨论,形成初审意见。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

5.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1

乡镇人民政府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第七条第一款: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3.在受理、审查、审核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第十三条。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审核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的初步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经集体研究讨论,形成初审意见。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

5.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2

乡镇人民政府

救助对象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条第一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第十一条第(二)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3.在受理、审查、审核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六条。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审核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的初步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经集体研究讨论,形成初审意见。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

5.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3

乡镇人民政府

因自然灾害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3.在受理、审查、审核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二十九条。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审核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的初步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经集体研究讨论,形成初审意见。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

5.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4

乡镇人民政府

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的补充通知》(赣人社〔2011〕134号)1、街道(乡镇)平台受理、初审(1)受理。用人单位或就业、失业人员本人,在户籍(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办理“国家证”;户籍(或单位)所在地未成立劳动保障事务所的,到经市、县人保行政部门认可的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办理。跨地区转移就业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再失业的,可凭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到暂住地(或指定)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毕业年度内(毕业所在的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领取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高校毕业生,到创业地(或指定)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到户籍所在地(或指定)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跨地区流动就业的,按跨地区就业人员的条件申请。各市、县人保行政部门要在4月底以前,明确未设立劳动保障事务所地区受理“国家证”办证申请的单位,并报省厅。(2)初审。街道(乡镇)平台受理就业、失业登记申请后,要对就业、失业申请人身份、就业援助对象的原件进行初审,并通过省就业信息系统自动校验。对已经申领了“国家证”的人员,不得再受理其申请;初次申请的,街道(乡镇)平台要将其相关信息,录入省就业信息系统。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3.在受理、审查、审核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审核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的初步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经集体研究讨论,形成初审意见。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

5.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县级人保部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5

乡镇人民政府

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十一条: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六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规定落实农田管理保护制度;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承担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政策等。

国土所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荛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落实各项管理保护制度的;

2.乡镇政府不与村(居)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

3.不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政策的;

4、造成污染,乡镇政府没有及时处理和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

 

2.处置阶段责任:经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按规定进行处理;造成污染的乡镇政府要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3.信息公开阶段责任:及时公开有关管理规定,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报告,公开有关处理结果。

4.造成污染的乡镇政府要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6

乡镇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加强所辖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了解掌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报告和协助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并办理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事项。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经济发展办公室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资质认定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2.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不按照法律要求进行处置;

3.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八条。

 

2.处置阶段责任:经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信息公开阶段责任:及时公开有关管理规定,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报告,公开有关处理结果。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7

乡镇人民政府

消防安全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检查阶段责任:按规定对消防安全工作组织检查。

经济发展办公室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资质认定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2.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不按照法律要求进行处置;

3.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

 

2.处置阶段责任:经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信息公开阶段责任:及时公开有关管理规定,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报告,公开有关处理结果。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8

乡镇人民政府

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经济发展办公室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资质认定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2.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不按照法律要求进行处置;

3.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八条。

 

2.处置阶段责任:经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信息公开阶段责任:及时公开有关管理规定,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报告,公开有关处理结果。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9

乡镇人民政府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92号)第三条第二款:乡人民政府主管本乡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

1.检查阶段责任:按规定对农民负担情况组织检查。

社会事务办公室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资质认定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2.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不按照法律要求进行处置;

3.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农民负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2.处置阶段责任:经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信息公开阶段责任:及时公开有关管理规定,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报告,公开有关处理结果。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0

乡镇人民政府

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监督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情况的落实,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指导和检查监督。被征地单位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的管理、使用以及收益、分配,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指导和检查监督。

1.检查阶段责任:按规定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受理举报后,及时组织检查。

国土所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安置补助费使用混乱的;

2、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2.处置阶段责任:经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信息公开阶段责任:及时公开有关管理规定,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报告,公开有关处理结果。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1

乡镇人民政府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1.检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用人单位落实流动人口管理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资质认定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2.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按照法律要求进行处置;

3.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2.处置阶段责任:经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信息公开阶段责任:及时公开有关管理规定,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报告,公开有关处理结果。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2

乡镇人民政府

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监督检查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人员,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教育工作,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等部门制定包括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监督管理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1.检查阶段责任:依法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监督管理。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分局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资质认定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2.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按照法律要求进行处置;

3.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处置阶段责任:经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违法违规行为,协助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信息公开阶段责任:及时公开有关管理规定,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报告,公开有关处理结果。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3

乡镇人民政府

防洪工程设施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监督检查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河道堤防、水库大坝等防洪工程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防洪工程设施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病险水库、险闸、险堤等水工程进行除险加固,对重点水毁工程进行修复。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优先安排资金。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

1.检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河道堤防、水库大坝等防洪工程设施进行监督检查。

水务站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所辖区范围进行检查的;

2.险情发生,未及时组织人员采取措施加固修复的,未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险情的;

3.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五十二条。

 

2.处置阶段责任:经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信息公开阶段责任:及时公开有关管理规定,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报告,公开有关处理结果。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4

乡镇人民政府

蓄滞洪区汛前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441号)第十七条第二款: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对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 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进行汛前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1.准备阶段责任:储备防汛抢险物料,组织汛前检查及地质灾害点巡回检查,撤离险情征兆明显的地区群众。

水务站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汛期内未对所辖区范围进行检查;

2.险情发生,未及时组织人员采取措施避洪,未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汛情;

3.灾后不及时做好灾区群众生活生产恢复等救灾工作的;

4.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四十三条。

 

2.实施阶段责任:组织单位和群众积极参加防洪防灾工作,因地制宜采取防洪避洪措施,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3.监督检查阶段责任:指定责任人员及时监测,发现险情,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措施。

4.处理阶段责任:发生洪涝灾害和地质灾害后,做好灾区的生活供给、生产恢复等救灾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5

乡镇人民政府

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第四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以外的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者水利工程经营管理者,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日常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管理,定期组织乡镇水利工程管理人员对水利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水利工程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

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对水利工程的日常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水务站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涉河活动批准申请不予受理、批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技术要求的涉河活动予以批准的。

3.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没有征求的;

4.在涉河活动监管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影响行洪和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

5.在涉河活动监管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第三十条。

 

2.调查、取证责任:对农村水利工程运转不正常、维护不到位以及存在管理漏洞的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对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监督检查人员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 、设备等。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6

乡镇人民政府

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1.宣传教育责任: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增强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引导畜禽养殖户采取科学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农业服务中心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畜禽养殖污染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

2.对畜禽养殖污染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了不及时上报的;

3.在工作中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三十六条

 

2.监督检查责任:根据需要确定负责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承担本辖区内水畜禽养殖管理工作,对畜禽养殖污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制止上报责任:对畜禽养殖污染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7

乡镇人民政府

农业环境和自然生态环境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第二十九条: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等相关条款。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利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

1.宣传教育责任: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增强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农业技术推广综合站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农业环境和自然生态环境不进行监督检查;

2.对破坏农业环境和自然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了不及时上报的;

3.在工作中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2.监督检查责任:根据需要确定负责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承担农业环境和自然生态环境管理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3.制止上报责任:对破坏农业环境和自然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8

乡镇人民政府

狂犬病防治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第17号)第二十九条: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公安部门负责县以上城市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二)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研制、生产和供应;对城乡经批准的养犬进行预防接种、登记和发放"家犬免疫证";对犬类狂犬病的疫情进行监测和负责进出口犬类的检疫、免疫及管理。(三)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四)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病人的诊治。

1.宣传教育责任:加强传染病防治宣传,增强公众的传染病防治意识。

农业技术推广综合站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辖区内养犬不进行监督检查;

2.对发现的狂犬、野犬不及时捕杀或发现重大疫情时不及时上报的;

3.在工作中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2.监督检查责任:根据需要确定负责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承担辖区内养犬的管理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3. 捕杀狂犬、野犬责任:对发现的狂犬、野犬及时捕杀并发现重大疫情应及时上报。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9

乡镇人民政府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1.宣传教育责任:加强内河交通安全宣传,增强公众的内河交通安全意识。

农业技术推广综合站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内河交通安全不进行监督检查;

2.对不建立落实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不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了不及时上报的;

3.在工作中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监督检查责任:根据需要确定负责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承担辖区内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3. 督促行政对象建立落实责任制督促行政对象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0

乡镇人民政府

业主委员会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相关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备案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备案的;
3.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4.擅自增设、变更备案申请规定条件;
5.在管理工作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二、三、四、五项,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一、二项。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决定(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依法对备案人从事备案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1

乡镇人民政府

村规民约、自治章程及居民公约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

第二十一条:本法适用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相关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备案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备案的;
3.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4.擅自增设、变更备案申请规定条件;
5.在管理工作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决定(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依法对备案人从事备案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2

乡镇人民政府

被征地单位使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的各项征收土地补偿费应当按以下规定管理使用:(一)属于个人或者承包经营者所有的青苗、附着物以及房屋拆迁的补偿费,被征地单位应当如数付给个人或者承包经营者。(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土地开发和农田基本建设。其中安置补助费经村民会议同意,可以按安置补助费除以农业人口数,分别拨给自谋职业者作为就业的补助、拨给不能就业的人员作为生活补贴,或者按已安置人员数量转拨给吸纳安置人员的就业单位抵交劳动力就业费。(三)承包开发的土地被征收的,被征地单位应当对承包者未能回收的生产性投入作出适当补偿,补偿经费从土地补偿费中支付。被征地单位使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时,必须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执行情况必须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国土所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备案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备案的;
3.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4.擅自增设、变更备案申请规定条件;
5.在管理工作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决定(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依法对备案人从事备案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3

乡镇人民政府

聘任农村幼儿园园长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委令第4号)第二十三条: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工作。幼儿园园长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并向幼儿园的登记注册机关备案。幼儿园的教师、医师、保健员、保育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由幼儿园园长聘任,也可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相关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备案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备案的;
3.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4.擅自增设、变更备案申请规定条件;
5.在管理工作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二、三、四、五项,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一、二项。  

《幼儿园管理条例》。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决定(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依法对备案人从事备案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4

乡镇人民政府

编制有关建设规划

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一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三十四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九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1.编制阶段责任:按规定选择具备相应等级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组织编制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

2.未按规定选择规划编制单位或选择不具备相应等级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     

3.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和修改规划的;

4.未尽到审核责任或者未充分听取有关单位的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的;

5.在规划编制、审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造成恶劣影响的;

6.在规划审核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县直相关部门审查。

3.报批阶段责任:根据法定审批权限,上报审批;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监督实施,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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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

制定植树造林规划

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的农场、牧场、工矿企业等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该地区提高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宜林荒山荒地,属于国家所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组织造林;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造林。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由各有关主管单位因地制宜地组织造林;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由各该单位负责造林。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造林。

1.计划阶段责任:对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及林业生产实际情况、编制规划提纲充分进行调研、广泛听取相关部门、人员的意见,主动接受监督。  

经济社会发展办公室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林业资源保护措施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林业发展规划不具有科学性、指导性的;                                                                               4.在制定林业发展规划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制定林业发展规划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六条。

 

2.实施阶段责任:加强监督,定期组织审核论证、评审。

3.审查阶段责任:征求意见,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研究制定。

4.公布阶段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规则意识,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强化纪律监督,严厉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6

乡镇人民政府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四款: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1.编制阶段责任: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有关部门等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国土所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未组织编制规划的;

2.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3.在规划编制、审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4.在规划编制、审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相关部门审查、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公示。

3.报批阶段责任:根据法定审批权限,上报审批,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定期检查评估。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7

乡镇人民政府

编制乡道规划及规划修改方案

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十四条第四款: 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第二款:经批准的省道、县道、乡道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1.准备阶段责任:根据道路发展规划,梳理本辖区内乡道现状和下步发展目标,搜集相关资料。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要求制定本辖区乡道发展规划的;
2.在制定规划过程中,不结合本地实际,不按程序编制规划的; 
3.随意修改上级批准规划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

 

2.实施阶段责任:组织专门人员编制本辖区乡道发展规划,公示并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评查。

3.上报审批阶段责任:形成本辖区乡道发展规划并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4.落实阶段责任:按照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需要修订完善规划的按程序上报。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8

乡镇人民政府

新建、改建乡道用地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部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新建、改建乡道需用的土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划拨。

1.规划阶段责任:结合本地实际,提出规划用地意见。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审核过程中,未向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部令第8号)第六十三条。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用地意见进行审核,经集体研究讨论,形成规划方案。

3.报送阶段责任:将规划方案报送县级人民政府。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9

乡镇人民政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

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农业部[1992]令第11号制定,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乡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

1.计划阶段责任:制定工作计划,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项目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农业技术推广综合站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2.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3.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的;
4.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5.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6.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的;复核、审理意见不正确,以及应当发现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7.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8.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第八条。

 

2.实施阶段责任:根据工作计划进行专项审计;审计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并在审计结束前就审计工作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制作专项审计报告;对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

3.决定阶段责任:对有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发现监督对象制定或者执行的规定与国家相关规定相抵触的,可以根据职权予以纠正或者建议有权机关予以纠正。

4.送达阶段责任:按规定时间和程序送达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根据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和审计建议落实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0

乡镇人民政府

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2.计划阶段责任:制定工作计划,对村民委员会组织的财务项目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财政所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2.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3.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的;
4.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5.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6.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的;复核、审理意见不正确,以及应当发现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7.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8.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实施阶段责任:根据工作计划进行专项审计;审计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并在审计结束前就审计工作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制作专项审计报告;对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

3.决定阶段责任:对有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发现监督对象制定或者执行的规定与国家相关规定相抵触的,可以根据职权予以纠正或者建议有权机关予以纠正。

4.送达阶段责任:按规定时间和程序送达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根据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和审计建议落实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1

乡镇人民政府

责令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法定义务

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3.计划阶段责任:制定工作计划,对村民委员会组织的履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财政所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督查机关及相关监督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检查计划的;
2.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检查通知书,开展检查的;
3.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开展检查、编制检查实施方案、取得检查证据、编制检查记录的;
4.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检查、检查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检查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5.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6. 检查未发现以及应当发现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7.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8.在检查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实施阶段责任:根据工作计划进行专项审计;督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并在督查结束前就督查工作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制作专项督查报告;对督查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

3.决定阶段责任:对有渎职行为的被检查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发现监督对象制定或者执行的规定与国家相关规定相抵触的,可以根据职权予以纠正或者建议有权机关予以纠正。

4.送达阶段责任:按规定时间和程序送达督促报告和整改决定。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根据检查履职情况、督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和整改建议落实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2

乡镇人民政府

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集体土地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审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经济社会发展办公室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一条。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不予准予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办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3

乡镇人民政府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审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经济社会发展办公室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不予准予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办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4

乡镇人民政府

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责令退回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六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三十四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九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1.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国土所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三条。

 

2.调查阶段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理告知审批表,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5.决定阶段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制作处理决定书,经负责人审批,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应在法定时间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法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5

乡镇人民政府

强迫农民以资代劳责令改正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1.监督检查责任:发现村民委员会违反法定程序直接向农民筹资筹劳的,以及违反村务公开法定要求的开展调查。

农业技术推广综合站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村民委员会违法筹资筹劳行为不予调查处理、不责令改正的;

2.未责令及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的;

3.发现村委会成员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九十条。

 

2.调查处理责任:对违反上述规定情形一经查实,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6

乡镇人民政府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批评教育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三条: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1.立案环节责任: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行为不予制止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措施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十二条。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停止错误行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可依法向有权机关举报非法用人单位等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7

乡镇人民政府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条: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宣传阶段责任: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农业服务中心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
2.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2.处理阶段责任:在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及时处理并上报;

3.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落实管理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8

乡镇人民政府

重大动物疫情时调集人员、物资等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第三十四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理需要,有权紧急调集人员、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1.疫情上报阶段:发现重大动物疫情后,工作人员要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农业服务中心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征用条件的随意征用;

2.故意造成被征用物品损坏的;   

3.征用后拒不归还或损坏后拒不给予合理补偿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2.事故处理阶段:指挥部应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向上一级汇报;3征集使用应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3. 事后补偿阶段: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9

乡镇人民政府

 

 

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含组织强制动物免疫)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六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1.催告阶段责任:当需要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强制免疫工作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农业服务中心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辖区内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4.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

《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九条。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做好预防控制措施;做好应急控制;及时上报疫情以及控制情况。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动物疾病强制免疫、监视疫情动态和疫情应急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0

乡镇人民政府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组织防治和净化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四条: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1.催告阶段责任:当组织防治和净化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农业服务中心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规定程序组织防治和净化的;

2.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3.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

《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九条。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发现三类动物疫病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动物疫病预防计划,由县级、乡级人民政府依靠自己的财力、物力有步骤地组织辖区内有关部门具体实施,进而达到对三类动物疫病控制和净化的目的。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防治和净化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1

乡镇人民政府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第三十七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第三十八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
   

1.疫情上报阶段:发现重大动物疫情后,工作人员要及时上报。

农业服务中心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及时启动预案,造成疫情蔓延的;

2.玩忽职守造成后果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2.应急启动阶段: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向上一级汇报。

3.疫情处理阶段:应当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2

乡镇人民政府

应对突发事件征用单位和个人财产

其他行政权力—

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1.告知征用对象发生突发事件,说明征用理由。       

党政办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2.无法定依据或违反法定程序实行征用的;                                               
3.截留、私分或者挪用征用款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第六十三条。

 

2.应急突发事件结束后及时返还。

3.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3

乡镇人民政府

在紧急防汛期调用物资等强制措施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八条: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第四十五条: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依照前款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地占砍伐林木的,有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1.决定阶段责任:向领导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措施决定。

党政办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五条。

 

2.执行阶段责任: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汛期结束后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4

乡镇人民政府

 

 

 

 

采取分洪、滞洪措施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441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

1.准备阶段责任:储备防汛抢险物料,组织汛前检查及地质灾害点巡回检查,撤离险情征兆明显的地区群众。

水务站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汛期内未对所辖区范围进行检查;

2.险情发生,未及时组织人员采取措施避洪,未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汛情;

3.灾后不及时做好灾区群众生活生产恢复等救灾工作的;

4.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四十三条。

 

2.实施阶段责任:组织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防洪防灾工作,因地制宜采取防洪避洪措施,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3.监督检查阶段责任:指定预防监测员及时监测,发现险情,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措施;

4.处理阶段责任:发生洪涝灾害和地质灾害后,做好灾区的生活供给、生产恢复等救灾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5

乡镇人民政府

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组织撤离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441号)第三十四条:在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1.准备阶段责任:储备防汛抢险物料,组织汛前检查及地质灾害点巡回检查,撤离险情征兆明显的地区群众;

水务站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汛期内未对所辖区范围进行检查;

2.险情发生,未及时组织人员采取措施避洪,未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汛情;

3.灾后不及时做好灾区群众生活生产恢复等救灾工作的;

4.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四十三条。

 

 

2.决定阶段责任:组织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防洪防灾工作,因地制宜采取防洪避洪措施,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3.执行阶段责任:指定预防监测员及时监测,发现险情,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措施;

4.事后监管责任:发生洪涝灾害和地质灾害后,做好灾区的生活供给、生产恢复等救灾工作;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6

乡镇人民政府

 

 

 

组织人员、调集物资支援灭火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1.根据火情发展和火灾现场指挥部的要求,组织人员、物资支援灭火。

相关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火灾现场指挥部要求组织人员和物资支援灭火的;

2.灾害消除后,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紧急调用的人员和物资适当经济补偿或过度补偿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

 

2.灾害消除后,对紧急调用的人员及物资做适当经济补偿。

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7

乡镇人民政府

 

 

 

 

 

 

 

开展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1.计划阶段责任:制定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明确相应岗位人员责任。

水务站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制定应急方案明确相应岗位人员责任的;

2.事故发生后,未及时、积极主动处置的;

3.未采取措施及时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2.实施阶段责任:根据应急方案,积极主动、科学处置突发事件。

3.处理阶段责任:评估损失,安抚群众,采取措施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8

乡镇人民政府

五保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及终止供养服务协议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检查环节责任: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检查村民委员会和农村五保供养机构落实管理情况,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必须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查明事实。

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2.处置环节责任: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9

乡镇人民政府

未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责令改正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1.检查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按规定落实流动人口管理责任的,必须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查明事实。

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第二十条。

 

2.处置环节责任:发现未依照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新消息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0

乡镇人民政府

组织实施征兵工作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征兵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316号)第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该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第二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1.准备阶段责任:按照《征兵登记表》,通知应征公民按时参加体格检查。

武装部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征兵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2.在征兵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情形;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征兵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2.体检阶段责任: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及时告知体检结果

3.政审阶段责任: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4.送兵阶段责任:对体检、政审合格的公民发送《入伍通知书》,告知有关事项,并将兵员送至县武装部。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1

乡镇人民政府

未按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第十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1.立案阶段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社会事务办公室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措施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三条。

 

 

2.调查阶段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制定文书,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保障就近入学。

5.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限期改正,并保障就近入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可依法向有权机关报告,予以处罚等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2

乡镇人民政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存在违法行为的责令整改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1.受理阶段责任: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给予受理;对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社会事务办公室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及时处理工作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通过审核的;
3.未在法定时限做出审核结论,产生不良影响的;
4.对审核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5.侵犯合法权益;    
6.经办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2.审核阶段责任:按程序调查、审核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的内容是否违法违规。

3.决定阶段责任: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作出决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3

乡镇人民政府

村民委员会公布事项调查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1.监督检查责任:发现村民委员会违反法定程序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以及违反村务公开法定要求的开展调查。

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村民委员会违法行为不予调查处理、不责令改正的;
2、未责令及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的;
3、发现村委会成员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

 

2.调查处理责任:对违反上述规定情形一经查实,责令改正。

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4

乡镇人民政府

民间纠纷处理决定执行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8号)第二十一条:基层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必须执行。如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作出后,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过十五天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基层人民政府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执行。

1.催告阶段责任:经办人员草拟催告通知书,经审签后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综治办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第六十四条。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领导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5

乡镇人民政府

 

 

 

 

 

森林有害生物的调查监测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及其中心测报点,应当及时对林业有害生物进行调查与监测,综合分析测报数据,提出防治方案。
    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及其中心测报点,应当建立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档案,掌握林业有害生物的动态变化情况。
    乡(镇)林业站工作人员、护林员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林业有害生物的调查与监测工作。

1.催告责任:当需要组织本管辖区域内林业的单位和个人开展病虫害调查监测工作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林业工作站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辖区内森林没有进行调查登记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六条。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组织本管辖区域内林业种植的单位和个人做好病虫害工作;做好预防控制措施;做好应急控制;及时上报县林业部门病虫害以及控制情况。

4.监管责任:现场检查病虫害、监视病虫害动态和病虫害应急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6

乡镇人民政府

侵占、破坏学校体育设施的修复或赔偿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1.调查责任:对于上级交办、巡查发现或接到举报的,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综治办责任人、教办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行为不予制止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措施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2.审查责任:审理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执行责任: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7

乡镇人民政府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调查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1.调查环节责任:对文保主管部门划定的本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及时发现,依法调查。

相关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治理过程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2、在治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在治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七条。

 

 

2.处置环节责任:发现违章建筑物、构筑物时,依法处理,必要时依法拆除。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8

乡镇人民政府

 

 

 

 

 

 

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

1.受理责任:受理所报送的材料,对其材料的整齐性、完整性进行初查。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之原因及所补充材料。

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及时处理工作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通过审核的;
3.未在法定时限做出审核结论,产生不良影响的;
4.对审查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5.侵犯合法权益;
6.经办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2.审查责任:对申请补助人员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的给予救助。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

4.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9

乡镇人民政府

 

 

 

 

 

对生活确有困难残疾人的救助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规定给予救助。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六十一条。

 

2.审核环节责任:审核申请人残疾证、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五保等相关证明,核对残情信息以及以往办理记录。

3.决定环节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登记其个人信息,经有关会议研究审定,现场告知后续办事事宜,并进行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说明原因。

4.事后管理责任:督促决定落实,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0

乡镇人民政府

 

 

 

 

 

 

 

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

1、宣传阶段责任: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有计划地艾滋病预防控制知识宣教活动。

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2.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传染病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3.未按规定及时发布传染病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4.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传染病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5.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传染病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6.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2、上报阶段责任:发现本行政区内艾滋病患者应道立即上报当地疾控主管部门,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预防疾病传播。

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1

乡镇人民政府

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十四条第二款: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应当在48小时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予以核查。

1.受理环节责任:受理记录新生儿死亡的时间、地点、原因等情况。

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受理不认真记录的;

2.对情况不认真核查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十九条。

2.审查环节责任:依法对死亡原因进行核查。

3.送达环节责任:告知核查结果。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2

乡镇人民政府

协助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必要的应急演练。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民政部门开展气象灾害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兼职气象灾害防御协理员,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兼职信息员。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发生情况,加强农村地区气象灾害预防、监测、信息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并定期排查气象灾害安全隐患。

第三十六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严重气象灾害危险区域的当地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学校、医院等单位,应当及时动员并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

1.准备阶段责任:制定防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完善宣传、联络、信息、报告和调查机制;

社会事务办公室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明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人员的;

2、不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宣传的;

3、不依法做好各项气象灾害防御组织工作的;

4、不依法及时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

5、不依法开展及配合开展气象灾害调查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三条。

《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一条。

2.审核阶段责任:明确岗位、人员及工作职责;

3.实施阶段责任:根据规定定期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教育和应急演练;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3

乡镇人民政府

建立护林组织、委任护林员

其他行政力—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林区增加护林设施,加强森林保护;督促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护林员可以由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委任。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护林员有权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1、检查阶段责任:按林业工站划分的防火责任区,看护好所分管辖区,做好防火宣传工作,劝阻制止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林业工作站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荛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落实各项管理保护制度的;

2.乡镇政府不与村(居)订立回你公约的;

3.不严格执行森林保护政策的;

4、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乡镇政府没有及时处理和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处置阶段责任:经检查发现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造成后果严重的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作出处理。

3、信息公开阶段责任:及时公开有关管理规定,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报告,公开有关处理结果。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4

乡镇人民政府

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

其他行政力—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一)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二)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三)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四)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1、宣传阶段责任:开展有计划地森林防火知识宣教活动。

林业工作站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未及时制止并责令限期改正的;2.没有向被督查的单位反馈意见并提出要求的;3.督查工作结束后,没有提交督查报告并提出建议的;4.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确实无力负担的,政府不按规定给予补偿;

5.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6.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7.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予以批准的;8.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9.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实施阶段责任:根据规定定期组织开展扑救森林火灾应急演练;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发生森林火灾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扑救并上报主管部门。

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5

乡镇人民政府

组织封山育林

其他行政力—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八条: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须封山育林的地方,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封山育林。

1.准备阶段责任:成立施工负责人为组长的管护组织机构,负责其日常管理工作。

林业工作站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组织开展封山育林的;2、不依法做好各项育林工作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实施阶段责任:根据规定组织封山育林。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6

乡镇人民政府

建设和养护乡道

其他行政力—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三款: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1.准备阶段责任:制定建设和养护乡道管理办法,工作实施方案。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责任人

 

挤占、挪用乡道建设和养护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并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实施阶段责任:加强对乡道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对乡道建设的技术指导,监督参与乡道建设的单位遵守公路建设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并依法查处违反乡道建设市场管理和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

 

3、事后监管责任:督促落实,加强养护监管。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7

乡镇人民政府

组织实施人口普查

其他行政力—其他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三条: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研究决定人口普查中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在人口普查工作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成的人口普查机构(以下简称普查机构),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做好本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参与并配合人口普查工作。

1、准备阶段责任:制定人口普查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人口普查的时点、对象和内容,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调查人员培训;

经济发展办公室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2、实施阶段责任:组织实施好人口普查登记工作,做好人口普查数据的汇总、发布和管理。

3、检查阶段责任:人口普查的复查工作。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8

乡镇人民政府

组织实施经济普查

其他行政力—其他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当地的经济普查工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工作。 

1、准备阶段责任:制定实施经济普查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做好经济普查的宣传工作,调查人员培训;

经济发展办公室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2、实施阶段责任:组织实施好经济普查登记工作,做好普查数据的汇总、发布和管理。

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9

乡镇人民政府

组织实施农业普查

其他行政力—其他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作为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成员单位,参与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本区域内的农业普查工作。

1、准备阶段责任:制定实施农业普查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做好农业普查的宣传工作,调查人员培训;

农业技术推广综合站责任人或相关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2、实施阶段责任:组织实施好农业普查登记工作,做好普查数据的汇总和管理。

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0

乡镇人民政府

参与土地调查

其他行政力—其他

《土地调查条例》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土地调查工作。

 

1.准备阶段责任:制定宣传、联络、信息、报告和调查机制;

国土所相关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土地调查条例》

 

2.审核阶段责任:明确岗位、人员及工作职责;

3.实施阶段责任:根据规定组织力量参与土地调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1

乡镇人民政府

开展污染源普查

其他行政力—其他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1、准备阶段责任:制定实施污染源普查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做好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

经济发展办公室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2、实施阶段责任:组织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做好普查数据的登记和汇总。

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2

乡镇人民政府

农村基层统计

其他行政力—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条:国家统计局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统计调查计划,部署和检查全国或者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二)组织国家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搜集、整理、提供全国或者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资料;(三)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依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国民经济核算;(四)管理和协调各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表和统计标准。国家统计局管理国家的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乡、镇统计员会同有关人员负责农村基层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

1.准备阶段责任:制定农村基层统计工作机制,统计调查表,确定统计标准。

 

经济发展办公室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2.审核阶段责任:明确岗位、人员及工作职责;

3.实施阶段责任:做好农村基层统计工作,数据、资料的汇总和整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3

乡镇人民政府

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第八条: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1.宣传教育责任:加强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提交、补办宣传,增强公众的婚育情况登记意识。

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辖区内流动人口婚姻登记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

2.对发现的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不督促补办婚育证明

3.在工作中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2.监督检查责任:根据需要确定负责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承担辖区内流动人口婚姻登记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3. 查验流动人口婚姻登记责任: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4

乡镇人民政府

督促、帮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1、 宣传阶段责任:协助相关部门开展义务教育宣教活动。

 

 

 

 

 

经济发展办公室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导致发生大面积龄儿童、少年辍学的;
2.虚报报有关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情况信息,造成后果的;
4.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造成后果的;
5.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组织、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三条

 

2、 检查、督促、帮助阶段责任:检查本行政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情况,发现本行政区内辍学现象,应调查原因,帮助解决困难,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125

乡镇人民政府

组织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应急处置、灾情调查和灾害评估、预报预警信息传播等工作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必要的应急演练。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民政部门开展气象灾害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1.预警信息传播阶段:收到预警信息后工作人员及时通过广播、维信、手机短信和电话通知等方式通知到责任区的人员。

综治办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于玩忽职守,应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气象灾害防御和评估调查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二条。

 

2、防御阶段:收到强降水、强雷暴、暴雨和台风等重大气象灾情预警短信后,需要及时转移人员的必须按上级政府政府部门要求第一时间转移群众,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灾情评估阶段:如发生灾情,请及时收集灾情资料、图片、视频和灾情统计数据等资料,及时上报气象和民政等部门。

4、上报阶段:发现重大灾情后,工作人员要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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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

加强气象防灾减灾队伍建设,设立气象灾害防御协调机构,组建专兼职气象协理员、信息员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民政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设立气象灾害防御协调机构,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协调机制和责任制,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兼职气象灾害防御协理员,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备兼职信息员。

 

 

 

 

 

 

1、加强气象信息员队伍建设,确保气象预警信息能及时传达。

综治办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经办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于玩忽职守的给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二条;《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条,《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条

 

2、建立乡镇一级的气象灾害防御机构,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

3、每年最少组织一次对气象信息员的气象灾害防御和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培训。

127

乡镇人民政府

负责气象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气象灾害安全隐患排查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发生情况,加强农村地区气象灾害预防、监测、信息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

《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发生情况,加强农村地区气象灾害预防、监测、信息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并定期排查气象灾害安全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条: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准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探测设施和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树立全民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意识。

1、负责本辖区内的气象山洪灾害和中小河流域的安全隐患点排查;

综治办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经办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于工作中玩忽职守的,给气象探测环境、气象设备造成重大损失,辖区范围内因气象灾害导致重大人员伤亡人员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五条;《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条;《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2、对气象部门在本辖区安装自动气象站,责任人负责协调气象站的需要的土地等配套服务。

3、负责国家级骨干流要素区域自动气象站的探测环境的保护;

4、负责本辖区的自动气象站的设备保护和安全管理,防止人为破坏。

128

乡镇人民政府

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奖励

行政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气象科学技术研究、气象科学知识普及,培养气象人才,推广先进的气象科学技术,保护气象科技成果,加强国际气象合作与交流,发展气象信息产业,提高气象工作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心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艰苦地区和海岛的气象台站的建设和运行。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九条: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并有权对破坏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对在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方案。

社会事务办公室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经组织程序擅自决定表彰对象的;

2.对表彰对象不经公示的;

3.接到对表彰对象的举报不予核实的;

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七条;《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九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六条

 

2.初审阶段责任: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并进行初审汇总,提出初审意见。

3.审查阶段责任:结合申报材料对候选人的业绩贡献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并提交领导集体审议。  

4.决定阶段责任:审定表彰对象。

5.公示阶段责任: 将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在公共媒体或者官方门户网站公示。

6.表彰阶段责任:印发表彰文件,召开表彰会,送达并信息公开。

7.事后监督阶段责任:推荐人选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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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

加强防雷安全监督、管理与宣传,组织农村安装防雷装置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江西省雷电灾害防御办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1、加强防雷安全监督和管理。

综治办责任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经办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防雷监管和管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因工作人员失误而导致本辖区发生重大雷击事故人员伤亡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江西省雷电灾害防御办法》第六条,《江西省雷电灾害防御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

 

2、加强防雷安全知识的宣传。

3所有人员密集场所(尤其中小学、幼儿园、医院等)的建筑物必须要求相关建设单位安装防雷装置。